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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举证法院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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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审理。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于己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注重的问题。

 1.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典》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体现在某些具体的原因上。如没有婚姻基础,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对方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的等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需要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3种具体情况。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审判实践中原告作为离婚理由的各种事实。另一方面,该《意见》实际上也是告诉原告,欲获得胜诉应当主张和证明哪些事实,从而使对感情破裂的证明转化为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中的具体事实的证明。

  如果被告只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则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但在实际诉讼中,被告很少只作单纯的否认,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反驳的事实,实际上是用间接事实来反驳原告提出的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故尽管被告应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原告负担。

  此外,不能认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完全不负担举证责任。以下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被告负担:(1)因事实的性质,原告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被告却易于证明。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为由起诉离婚的,被告则主张婚前已如实告知并主张经治疗后已大为好转,对此,应当由被告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被告妨害原告举证,致使原告无法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如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被告予以否认,但又拒绝接受医生检查。此时,举证责任亦应当转由被告负担。

  2.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多数情况下,婚前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与婚后的共同财产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财产前,首先需要划清这两种财产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某项财产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对这一事实就负有举证责任。新《民法典》除了规定法定财产制外,还允许当事人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如果当事人主张关于财产归属问题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另有约定,他就必须证明另有约定的事实及书面的约定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主张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时,究竟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唯有债务人最清楚,最易于举证;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无法确定时,应本着处理共有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财产无法确定时同样的精神实行推定,即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通常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这意味着,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就不必负任何举证责任。只有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关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归谁抚养,依据《民法典》,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发生争执时,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子女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石家庄调查公司此外,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确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我国司法实践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满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请求。但对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争议的,主张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但必须对存在上述情况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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