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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里关于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石家庄婚姻调查公司案情回顾:

  杨先生与妻子吕女士结婚多年,于2001年育有一女。杨先生传宗接代的思想比较牢固,经过多年打拼,现在是单位的高层领导,经济状况也比较好,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就蠢蠢欲动,想再要一个儿子。可是,生男生女,很难想什么来什么,2020年,妻子吕女士又诞下一女。因为第二个女儿的到来,吕女士辞去了原先的工作,因为高龄产妇,自己身体恢复困难,照顾孩子更是有心无力。杨先生习惯了生活的的私密,不喜欢雇佣保姆或者和老人一起住,每天工作繁忙,也照顾不了家庭,于是生活过得一地鸡毛。

  2020年12月,妻子吕女士的第六感告诉她,杨先生最近有些不太对劲。一次偶然的机会,吕女士得知,丈夫杨先生在外面了有“相好儿的”。这对于在哺乳期身材臃肿的、精神疲惫的吕女士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经过几天痛苦地思考,还是觉得和杨先生摊牌。

  这天在哄睡二宝后,吕女士跟应酬回来的杨先生坐了下来,杨先生并未饮酒,除了有些困乏,还是非常清醒,以及聚会过后的亢奋。吕女士将自己得知的杨先生出轨的事和盘托出。短暂地震惊过后,杨先生去卫生间洗了把脸,回来就直接跪在了吕女士面前,请求她的原谅。

  吕女士考虑到自己和丈夫杨先生20多年的感情,养育有两个孩子,自己现在还是全职主妇,已经和社会脱节,既然丈夫杨先生愿意悔改,还是决定再给杨先生一次机会。

  于是,杨先生手写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载明“如再有出轨等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个人名下位于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两居室归女方吕XX(吕女士全名)所有”。写完后,交由吕女士保管。

  2021年3月,吕女士发现,杨先生并未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夜不归宿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在确认丈夫杨先生并未和“相好儿的”断了,吕女士失望至极,于是痛定思痛,决定和丈夫杨先生离婚。但是杨先生却不愿意,并且扬言,“想离也可以,房子不可能给你,你要是想离婚,还得过冷静期,我跟你说,没门儿!”

  实在忍无可忍的吕女士,将丈夫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以案说法:

  首先,杨先生所说的离婚冷静期,是否存在?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的流程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诉讼离婚是不受30日冷静期的限制的,杨先生说的不对。

  那么,“忠诚协议”里关于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就此问题,法庭是这样认定的: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那么本案中,根据“忠诚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再有出轨等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个人名下位于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两居室归女方吕XX(吕女士全名)所有”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所以,此案的结果是,吕女士基于“忠诚协议”主张涉诉房屋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忠诚协议”不再能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有什么别的方法吗?

  当然有。

  一、房产是过错方婚前财产的:仅包括全款房,赠与公证+夫妻更名;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非完全婚前财产。

  二、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

  1.全款房:

  (1)夫妻更名+财产协议公证

  (2)共同共有改按份共有(1%和99%)+财产协议公证

  2.贷款房:借款还贷-参考全款房-消费贷-还借款。

  上述方法的中心思想就是,不要等真的出现“忠诚协议”里的事项,闹到离婚,再维权,而是在第一次受损后,就争取补偿。补偿的根本,就是房产过户。动产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准。当然,很多人要问了,那他(她)不跟我过户怎么办?笔者就想说,这次犯错,实锤了他(她)都不跟你过户,以后的你又怎么认为他(她)会履行“忠诚协议”的承诺呢?虽然婚姻并不能完全认为是双方资产重组这么冷漠,毕竟,人间有真情,人间有真爱,但是及时止损的意识还是要有的。

  否则,就会向本案的吕女士一样,遭到背叛,失去婚姻,带着未断奶的孩子,没有工作,没有房子,仅能分割部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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