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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醉酒后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告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回顾。孙男和王女士参加同学聚会,多年未见。同学们都已四十多岁的年龄,期间同学们推杯换盏,酒过三巡,自由活动时间,孙男跟王女士相聊甚欢,你一杯我一杯,不一会都处于醉酒状态,出于王女士老公出差,孙男在单位值班的便利,两人不约而同的去附近宾馆开了房间,两人草草的发生了性关系,酒精的作用很快睡了过去,酒醒后已是第二天凌晨,王女士见自己一丝不挂的狼狈相,在看看身边的孙男,才知道昨天发生的一切,王女士容不得孙男解释,报警孙男强奸自己。

  本案中,孙男与王女士一起去宾馆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王女士也没有反抗的表示,酒醒后,王女士告孙男强奸,那孙男是否涉嫌强奸罪呢?

  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为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否则可能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孙男利用妇女王女士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其它手段,妇女在醉酒状态下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一方面此状态的妇女不知反抗或无力反抗,另一方面此状态的妇女没有明确防抗不能视为妇女以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孙男利用王女士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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